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和组织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和监管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石家庄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指导、组织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七、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八、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督查督办全 市性、跨区域性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市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石家庄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