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是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施行后为石家庄市文明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严重滞后。本次修订后,呈现以下七大亮点:
一是建立强制免疫制度。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强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的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养犬施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提倡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购买保险后,如果犬只伤人或者犬只损坏了他人的财物,就可以用责任险来赔偿,从而减轻了养犬人的经济压力。
三是增加了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行绝育的规定。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持犬只绝育证明的,减半收取养犬年检费用。
四是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为体现人文关怀,对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所饲养的扶助犬,作出了不受禁养犬、禁止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的规定。
五是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相关事宜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
六是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对于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对犬只采取紧急必要处置措施以及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是对禁养犬只处置的期限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养犬人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范围的,应当在30天内自行处置。
已办犬只准养证的请换领养犬登记证
另外,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办理犬只准养证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90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换领养犬登记证。目前,市公安局已于6月15日起开启预约换证业务。
换领养犬登记证的方式分为:预约邮寄换证和预约派出所取证两种。养犬市民可关注“石家庄养犬管理”微信公众号,通过【我的犬证】——【预约换证】办理。
在预约换证时,申请人先选择换证方式,填写信息确定提交后,信息不可更改。
预约邮寄收证的,申请人填写以下信息:收件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提交,待石家庄市公安局审核通过后,将养犬登记证邮寄给申请人。
预约到派出所取证的,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养犬人,确定所在辖区派出所并线上提交预约,待石家庄市公安局审核通过后到相应派出所换领养犬登记证。已办理预约并通过审核的,请按照提示时间前往相应派出所换领养犬登记证;未办理换证预约的,请先行办理换证预约。养犬人到派出所换领养犬登记证,需携带身份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代为办理的,需携带养犬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已经办理犬只准养证且在年检有效期内的,免费换领养犬登记证。请广大养犬市民按照时间要求,及时换证。
至于如何具体办理犬只登记年检和备案手续,如何收费等,请关注《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之二。